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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央行有关部门再次约谈一些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负责人,重申比特币交易平台不得违规从事融资融币等金融业务,不得参与洗钱活动等。刚刚进入2017年,金融部门就对很多人还很陌生的比特币交易进行了3次检查,可见这种虚拟的数字货币风险之大。比特币从概念的提出到现在不过8年时间,但其交易价格已经疯长了100万倍,而且现在绝大多数的交易量在中国的平台上进行。由于比特币可以用现金来买,也可以兑换成现金,海外不少电子商务网站都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因此国内的一些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也盯上了这一交易平台,把比特币交易平台当成了洗钱通道。
2014年8月5日,黑龙江省绥化市某公司的会计董女士在QQ上与该公司财务总监刘女士聊天时,被骗走了1200万元。
按董女士的理解,以为财务总监要求打款的1200是1200万元,于是便将1200万元转到指定的账户,然而她并未觉察到受骗。直到事发10多分钟后,真正的财务总监给她打电话时,她顺带提及到转钱事宜,才发现上当了。
犯罪嫌疑人肖景豪让董女士把钱打到了一个名叫李朋伟的账号上,而这张卡的实际控制人却是肖景豪,是一张假实名的银行卡。收到1200万元后,由于银行限定网银每天最高只能划转500万元,犯罪嫌疑人就迅速将500万元转走了。接到董女士报案后,警方在第一时间赶到银行,对剩下的700万元进行了紧急止付。
根据警方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将李朋伟卡上的500万元中的200万元,分两次转入了假实名的姜威账号上,剩下的300万元又分别转到了3个假实名账号各100万元。
黑龙江省公安厅反诈骗中心负责人蒋世琦介绍:“后来经过我们查证,发现文孟春的100万、黄和雄的100万,然后孙荣的100万,又打回到姜威的这张卡里,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当中,虽然姜威是二级卡,但是姜威事后起了和李朋伟一样的作用,他把这500万打回到他的这张卡里。”
专案组在对姜威银行卡的调查发现,这500万元进来后,再又被分别以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转到另外3个账号。然而,这看似平常的这么一转,却让警方有了重大发现。专案组分析,这一定是洗钱的手段,或者是洗钱公司的一级卡。
而随着警方越来越深入的调查,他们发现这起看似普通的诈骗案背后颇有玄机,种种迹象表明,此案在销赃方式上相比传统诈骗案有不同寻常之处。
警方分析,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选择ATM机取款,但由于ATM机有提款限额,电信诈骗团伙想要取出500万现金,就需要几百张银行卡,这在短时间内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专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提款方式,一定不会这么简单。那么,犯罪嫌疑人到底是用什么样的非法手段来提款的呢?
黑龙江省公安厅反诈骗中心负责人蒋世琦:“发现转了500万元的这3张卡,对应的都是比特币公司,因此怀疑比特币公司就是这伙犯罪嫌疑人进行洗钱、转移赃款的一个通道,或者一个工具。”
比特币虽然名称上有个“币”字,但它实际上只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它是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可以在一些国家兑换货币,还可以用它购买一些虚拟物品。但是它不由任何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此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专案组对涉案的3张卡进行了重点查控,发现这是3家分别位于北京和济南的比特币公司账户。按图索骥,警方发现,转账给这3家比特币公司的是犯罪嫌疑人许科所使用的假实名银行卡“姜威”。
犯罪嫌疑人黄耀敏、许科是大学同学,两人先是在网上收购假实名银行卡,然后再通过其他几名广西宾阳籍犯罪嫌疑人介绍洗钱的生意,由此认识了肖景豪。2014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肖景豪骗到钱后,就找到许科要求洗钱,而许科洗钱的过程,就是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进行的。
许科交代:“(500万元)先买了比特币以后,我就把比特币放在一些虚拟的钱包里面,那个虚拟钱包,我是在境外的平台注册的,我就把比特币转到那了,然后我就去了澳门。去了澳门以后,我就把这个比特币卖了,卖给了境外的比特币平台,转成港币,然后把港币转换成人民币。”
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嫌疑人许科还又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故意进行了多次的比特币交易转移。
犯罪嫌疑人许科之所以选择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洗钱,是因为比特币的交易平台存在着管理漏洞。
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漏洞,中国人民银行就会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一起,早在2013年1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要求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表示:“比特币,它是建立在一个无国界的平台上,你要把这个比特币打掉,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它还会存在。重要的就是我们要控制它,要管住它。”
可在实际上,目前比特币平台的普遍操作中,出于自身逐利,不仅没有执行这一规定,反而为犯罪嫌疑人大开方便之门。
犯罪嫌疑人许科在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洗钱时,先用的是姜威的账号把钱打给比特币交易平台,当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所谓的客户身份识别时,许科提供的又是名为“林顺豪”的身份证复印件。但在比特币交易平台,这种假实名银行卡和假实名身份证,都可以通行无阻。
按照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等。而涉案的3家比特币公司为了规避这一要求,当时就让犯罪嫌疑人把购买比特币的钱打到了个人账户上。
很显然,犯罪嫌疑人就在3家比特币交易平台,通过几次交易,轻而易举地将诈骗来的资金变成了投资比特币的收益,从而完成了洗钱的过程。
李礼辉说:“新成立的一些比特币的交易平台,最近又有很多称作金融的所谓的公司,它们本身并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
记者注意到,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通知要转发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而目前这些比特币交易平台,既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属于支付机构,也就是说不在金融监管范围内。由于《通知》并不是直接发给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因此对其要求的内容也只是停留在提示和告知的层面,并没有严格的、具体的管制措施。此外,记者在监管互联网站的工信部官网上进行查找,也没有找到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
蒋世琦认为:“在这起案件当中,暴露出来比特币以及(一些)比特币公司成为案件赃款转移的一个重要平台,客观上帮助犯罪嫌疑人完成了一个洗钱的过程。(比特币交易平台)把洗钱犯罪变的更便捷了。这个过程,没有部门或者没有人员对它监管,我觉得这是最大的问题。”
另外,在黑龙江省绥化市的这起“8.5”特大网络诈骗案中,专案组在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后,却对涉嫌提供洗钱帮凶的比特币交易平台难以给予有效处罚。
李礼辉认为:“继续下去它就会野蛮生长,会带来更多的问题。比如某些非法洗钱行为会越来越大,还有违规的跨境资金转移数量也可能会越来越大,对人民币汇率会有一定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还是会对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的冲击。”
那么,到底应该谁来监管比特币交易平台呢?
李礼辉说:“既然比特币和比特币的交易平台具有了金融的属性,就必须装进法律和监管的笼子里头。”
由于比特币交易便捷简单隐匿的特点,它很容易成为诈骗洗钱或者非法资金套取等不法活动的帮凶,不能任由其野蛮生长。比特币从出现起,其交易似乎一直就处于一个灰色地带。当前各国对比特币平台的运行管理,都普遍存在法规制度的缺乏、机构监管的缺位、行为制约的缺失,迫切需要携手合作,定义比特币的属性,规范它的使用。把比特币装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它才能长久地成为这个社会正常运行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