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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主要内容:到目前为止,中央追逃办公布的“百名红通”人员中已经有59名红通人员归案。把外逃人员追回来后,后续的审判工作也是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公正审判外逃分子,全力追缴违法所得,就是要让已经跑掉的受到应有的制裁,准备跑掉的得到有效警戒。那么,对于这些已经归案的红通人员,如何定罪,如何量刑,就成为人们关注焦点。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秀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百名红通”第一号人物,因涉嫌受贿、贪污公款,于2003年出逃,先后逃亡中国香港、新加坡、法国、荷兰、意大利、加拿大和美国,历时13年7个月,于2016年回国投案。
虽然杨秀珠是“百名红通”一号人物、涉案金额巨大,且逃亡十几年才归案,但在她归案后,各项法律权利都要得到保障,审判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这也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一个重要体现。
这是杨秀珠的辩护人在为杨秀珠做法庭辩护,因为杨秀珠明确表示没有意愿自行聘请律师,法庭委托相关机构为杨秀珠指派了辩护人,以保障杨秀珠的辩护权。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详细列举了杨秀珠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也明确指出了可以从轻量刑的情节。既严格依法、又宽严相济,这样的法治理念贯穿了整个审判过程。
在追逃追赃案件的审判中,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主要是对自首的认定。杨秀珠就是因为最终自愿回国接受审判,被认定为自首,因此给予从轻减轻判决。
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杨秀珠侵吞公款1904.5155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收受他人财物735.4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两罪依法应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作为备受关注的“百名红通”一号人物,杨秀珠案的判决结果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质疑如此从轻处理,是不是就只为了把人追回来,而没有让她得到应有的严厉惩处,这样判决在法律上是否公正?
实际上,杨秀珠是在被美国警方拘捕后,身在美国监狱、出于无奈才放弃对抗,但在案件审理时,仍然将其认定为主动投案。这和国内案件对主动投案的认定,也有所不同。
这种不同,仍然是出于追逃工作的实际需要。因为在境外,即使外逃人员已经被限制自由,但要想真正把他追回国,仍然可能面临很多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碍。
除了对自首的认定,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也是考量能否从宽处理的重要标准。
近年来的追逃案件中,有相当数量都是和杨秀珠案一样,因为被告人主动投案,且认罪态度良好,因此给予从轻判决。辽宁凤城市原市委书记王国强案也是这种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王国强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与这些从轻判决的案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外逃人员一直坚决对抗,浪费了巨大的司法成本,在其归案后,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给予从重判决。
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海勇案就是如此。黄海勇,多家公司法人代表,涉嫌走私罪、逃税约3.8亿元,于1998年8月出逃美国。
追逃工作组付出了10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在2008年10月,当黄海勇由美国入境秘鲁时,秘鲁警方将其拘捕。根据中国和秘鲁签订的引渡条约,双方启动了引渡程序,但黄海勇又重金聘请律师来对抗引渡。
秘鲁的司法程序非常复杂,黄海勇和他的律师团队利用这一点,在不同的司法体系内分别提起诉讼,各个体系交替轮流地让引渡一再受阻。
黄海勇几乎用尽了南美洲所有的司法程序,拖延了整整8年。
这期间,工作组8次赴秘鲁开展追逃,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直到2016年,黄海勇终于打完了手里的最后一张牌,所有上诉都被驳回。
2016年7月17日,黄海勇被引渡回国。
最终,黄海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是单位走私罪法定的最高刑期。
在追逃追赃案件的审理中,从宽还是从严,还有一个重要的考量标准,就是赃款赃物的退赔情况。有的外逃人员虽然是主动投案,但因为退赃不积极,依然不能最大化对其从轻判决。因涉嫌行贿而外逃的北京某公司原法人代表、“百名红通”人员巴连孝就是如此。
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严格依法审判是原则,同时考量反腐效果,这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追逃追赃案件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目标就是依法将外逃人员绳之以法,对违法所得一追到底。在外逃人员追返后,通过严格依法、规范的审判这些案件,让已经回来的外逃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想外逃的人不敢再逃,让仍然在逃的意识到只有尽快回国投案自首,才能获得从宽处罚,这是唯一的出路。追逃追赃工作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对于腐败分子才能逐步形成“不敢逃”“不能逃”“不想逃”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