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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滁州琅琊区的中心地段,有一处四层楼房,三四楼的业主明明花钱买下了房子,几年来却只能望房兴叹,因为上楼唯一的楼梯是别人家的,能不能够去自家的房子,全得看别人的脸色。这是怎么回事呢?
在安徽省滁州琅琊区的天长西路的十字路口有一栋4层的楼房,这栋楼守着路口可谓是黄金档口,可是在这么好的地段,楼上的商铺却看上去一副荒废的样子。跟着三楼的一位业主张女士,记者穿过了一二楼的一个商铺楼梯,到她三楼的房子去看一看。
记者看到,上楼的时候门被堵上了,楼道有些杂物,得朝外面搬一下,不然很难进门。门长期不开,有点儿生锈了。
好不容易进了房门,记者看到里面是破败一片,显然停业很久了。张女士说这个房子是她家在2010年花费近百万元购买的,刚买的时候,是由当时的开发商把这栋楼的一到四楼统一出租,所以出入自家的房子根本不是问题。可是到了2014年,房子不再由开发商统一出租,由各家自己招租,然而当一二楼的房主把房子出租出去之后,她突然发现自己买的房子就进不去了。
看了对方的房产证让张女士大吃一惊,一二楼的通道和楼梯是通往三四层的必经之路,本该是公用部分,然而却分别划在了一两层房产证示意图范围内,也就是说通道和楼梯成了一二楼房主的私人财产。从此,她的房就悬在了楼上,成了地地道道的空中楼阁。每次要上到自己的房子,她都要恳求一楼的经营户行个方便。
不仅每次去自己的房子需要和别人商量,请求别人放行,更让张女士闹心的是,当初买这个房子是要出租做商铺或是办公用房的,这么一弄,这个房子根本没人敢租了。
在这栋房子的三楼和四楼,像这样的情况一共涉及到三户,其中三楼的两户人家完全没有回家的通道。四楼运气稍微好一点,因为这栋楼曾经开过餐馆,消防部门要求经营户在四楼临时架设了一个消防通道,没想到这个消防通道竟然成了四楼回家的通道了。毕竟这个消防通道也只能临时出入用,所以四楼想要出租对外经营使用也不行。
自己买的房子却没有正规通道进门,这样的怪事是怎么发生的呢? 在发现问题后,几位业主首先和房子的开发商滁州亚龙置业公司进行了交涉,当时亚龙置业公司已经注销。开发商把包含通道和楼梯部分的一二楼卖给了别人,并且在滁州市国土和房产局办下了房产证。这个房产证示意的范围如果不调整,上不了楼的困境就没法解决,于是三四楼的业主们只好到房产证的登记单位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反映情况。
经过了两年多的沟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不得已只好寄希望于法律诉讼。2017年8月,两户业主把滁州市国土和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
2017年12月,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滁州市国土房产局应依据相关事实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的职责。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应当实地查看。本案中,市国土房产局没有认真进行审查,没有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实地现场勘察,未认真审核涉案房屋规划设计并经规划许可的公共楼梯通道部分,从而向李某某颁发了房地产权证,将公共楼梯通道登记在李某某名下,造成其他人名下的办公用房无法通行使用,故国土房产局在进行房屋登记管理中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告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某某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作为案件第三人的一二楼房主李某某不服,将案件上诉到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让苦等了几年的几位业主看到了希望。
业主们的高兴没有持续多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法庭判决之日就已经生效。滁州市国土房产局应该在判决后一个月内撤销李某某的房产证。可是几位业主等了两个月还没有动静,于是几位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随后,琅琊区法院依法向市国土和房产局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今年7月,也就是法院判决生效三个月后,市国土和房产局终于有了动作,可是让几位房主苦等来的不是执行判决,而是一份给法院的告知函,内容是告知法院需要撤销的两本房产证目前处于银行抵押状态,债务履行期限至2020年7月13日。除了这份告知函,市国土房产局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既不执行判决,也没有拿出清理通道的临时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问题,几天前,原告业主又一次来到市国土房产局了解情况。
市国土房产局提供了这个告知函,就不再执行判决。那么针对这份告知函,琅琊区法院的法官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琅琊区法院执行庭法官王志宇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不脚的,是在推诿。
滁州市国土和房产局为什么不执行法院判决?记者随后到局里提出了采访要求。可是他们却始终不愿意正面回应。
几经周折,市国土房产局就是不接受采访,只能介绍一下情况。那么,他们用房产证抵押贷款的理由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市国土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委发布的一个通知,这当中提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可是这后面还有一句话明确写着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实际上,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委出台的相关规定,只是国土房产部门作为第三方协助执行时的相关规范,这和作为被告执行判决并不是一回事。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无条件执行。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至于房产证撤销之后,因为房产抵押带来的是其他法律纠纷,是另外一个问题,和执行判决并不冲突。随后,他们又提出一个新的理由:没有收到执行通知书。
说是因为没收到执行通知书,这个理由就更站不住脚了。实际上在今年7月他们自己给法院的告知函中,明确写着根据贵院的行政判决书和执1196号执行通知书等内容,这表明他们早就收到了执行通知书。
实际上,种种托词之下,就是不愿意执行法院判决,承认并纠正自己的错误。法制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最好让法院来强制执行,并拿社会上的老赖打起了比方:“我不给他,我没有钱,或者我就不想给他,他不还要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吗?”
四年多来,这几位业主背负着贷款,房子不仅完全无法利用,甚至很难进入,他们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改正一个错误真的很难吗?作为政府部门,既然在工作中有了错误,既然法院已经判决,就应该及时执行,纠正错误,并且为自己的错误道歉,而不是百般推诿、更不应该向老赖看齐。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一个面向老百姓的窗口单位,就更应该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多想想这几家人几年来有房难进的苦处和麻烦,想想因为自己工作不严谨给他们带来的伤害。改正一个错误说难,其实也不难,要的是一颗有错就改、为民排忧解难的初心,还有一份尊重法律、依法行政的意识。